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重大隐患判定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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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
(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三)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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